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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是犯罪!大庆这些自作聪明的“老赖”因拒执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8-08-17 08:50:22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有些存在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

隐瞒、转移财产甚至运用暴力手段逃避、对抗执行,试图拖延执行或逃脱债务;


还有的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

错误认为不按法院的要求如实报告财产,躲避法院的传唤、调查,甚至采取谩骂、殴打、围攻等过激行为阻挠法院执行公务等行为无关紧要。


刑法早已对“拒执罪”作出了规定。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可别小看了这个罪名

它在法院破解执行难工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这不,大庆这些自作聪明的“老赖”就因拒执罪获刑。



擅自变卖查封财产 构成拒执被判拘役

2017年3月,肇州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饲养的价值57545元的育肥猪和母猪进行了查封,并向其送达了裁定书。2017年6月,赵某某擅自将已被查封的18头育肥猪贩卖并得款3万余元。此款未被用于偿还欠大庆某饲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也未提存至法院执行款专户。


法院多次与赵某某取得联系,并再三释法明理,赵某某仍心存侥幸心理,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法院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经查实,赵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强行出租拍卖房产 被判拒执领受刑罚

2010年12月28日,郑某以朱某等4人名义在某信用社贷款共计人民币9,800,000元,均以其和妻子名下的18处商服为抵押担保。由于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诉至萨尔图区法院。2012 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郑某对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将以其名下的商服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借款本息。2013年2月27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先后向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委托鉴定情况报告等文书,郑某均拒收,既不报告财产情况,也不履行给付义务。后法院依法将郑某名下商服拍卖,该处房产由张某拍得。郑某在明知拍卖成交裁定已生效的情况下拒绝迁出,指使他人用推土机阻挡门口并切断电源,强令张某的承租人搬出,后将该商服出租给王某并收取租金。经信用社申请,法院做出以物抵债裁定,将其余未拍卖商服交付信用社抵偿所欠贷款,并将该裁定向郑某送达,其拒收,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后法院依法对郑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郑某提供书面保证,承诺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其出狱后仍旧拒绝缴纳罚款,不迁出商服并拒接电话。法院又先后两次送达强迁通知,郑某仍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现郑某已与信用社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并取得了信用社的谅解。


故意藏匿抵押物品 被判拘役方知悔改

2014年5月15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的干警,在大庆市龙凤区依法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一份扣押裁定书,告知已扣押黑EXXXX挂车一辆,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保管,后被告人王某某向鸡西市鸡冠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被告人王某某将涉案车辆转移至齐齐哈尔市藏匿。2014年7月2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要求被告人王某某交付扣押车辆时,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将车卖掉,拒不交付。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案发后,其将涉案挂车送还鸡西市鸡冠区法院。


龙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将法院扣押的车辆转移、藏匿,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案发后,被告人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责任编辑: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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