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院院长王中明开庭审案并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8-08-17 08:44:13
2018年8月13日上午9时,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王中明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与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让区住建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和合议庭评议等环节,本案当庭宣判。
上诉人中厦集团系案涉工程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三期F-49号楼的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陆续入住。2015年底,业主向被上诉人投诉案涉房屋存在墙体、梁、楼板多处裂缝等质量问题。2016年6月,经中厦集团委托,大庆市国峰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楼房裂缝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载明裂缝现象的成因“可认定为施工阶段砼龄期短,施工荷载过早,模板支撑刚度不足或受扰动而产生,属非承载性裂缝”,鉴定结论为“该房屋楼板的裂缝为施工阶段所致,属非承载性裂缝,暂不影响结构安全”。2017年7月27日,经该工程建设开发单位大庆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固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三户房屋分别出具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部分轴梁构件截面尺寸、楼板厚度,超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轴梁钢筋间距超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轴梁保护层厚度超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轴梁底纵向受力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超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被上诉人就房屋质量问题多次组织业主与上诉人调解未果,经过调查、收集证据、现场检查、听证、负责人集体讨论等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厦集团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 218.15万元的4%计人民币487 260元的罚款。中厦集团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龙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厦集团的诉讼请求。中厦集团不服,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由王中明院长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在认真阅读卷宗基础上,进行了庭前合议,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理由及请求,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审理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对原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原则,确定了庭审重点。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对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特别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行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重点问题逐一进行评判,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宣判词中,合议庭首先指出,“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既系其法定职权,又系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其在对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集体讨论等相关程序,案涉鉴定意见均系行政处罚决定前收集,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未按照标准技术规范施工,损害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和要求,并不存在滥用职权情形”。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当的问题,合议庭旗帜鲜明地亮出观点:“房屋建设质量直接关乎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对于建设施工领域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理应从重打击、严厉查处”“被上诉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数额幅度上限科以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不存在过罚不当情形”“虽然上诉人与业主目前达成和解,但仅是部分业主,而且该行为系发生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不能成为对其减轻处罚的事由”,依法驳回了中厦集团的上诉请求。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支持,更是对群众在安全、公平、正义等方面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的大背景下,大庆中院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标,推进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规定》,强调院庭长除参加合议庭办案或类案监督等规定情形外,一律不得过问、审批或变相过问、审批案件,并明确院庭长办案类型、严格院庭长办案底线要求、健全院庭长办案保障机制,要求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七类案件”,对于院庭长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还要求办案类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类案件,提高办案科学指导水平,有效推动了院庭长真办案、多办案、办好案。2017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带头办案17021件,占全部办案数的29.8%。2018年年初以来,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15028件,结案10417件,占收结案总数的32.5%和33.7%,发挥了院庭长作为专家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
大庆中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全省率先与市政府联合制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暂行规定(试行)》,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出庭前的准备、不出庭的后果等多方面内容作出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庆市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10余家中央、省内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新浪网法院频道和省法院官方微博对新闻发布会进行了全程同步直播。联合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市政府班子成员、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辅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2017年5月的43.57%提升到100%。本案中,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彭景伟、副局长刘哲出庭应诉,并紧紧围绕上诉人“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全面阐释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让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政府的公信力,体验到司法的权威与公平。
本次庭审启用了科技法庭智能庭审系统,运用即时视频、音频网络通讯进行网络直播。同时,邀请各区及市直各行政机关主管法治工作领导、法治部门负责人,省电视台、市电视台、《大庆日报》《大庆晚报》《都市生活报》等新闻媒体记者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让庭审更加公开透明,同时也让庭审成为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广泛地传播司法正能量。
责任编辑:刘鸿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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