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规范》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省法院对全省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查询、统一公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两级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结案的案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条 执行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穷尽一切调查措施仍无可供执行财产需要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合议庭讨论决定后网上报结前,由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案件流程结点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方可报结。指挥中心办公室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登记。
省法院在黑龙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模块,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将自动推送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
第三条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该将案件录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
第四条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在黑龙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应当启动并完成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终本约谈、限制高消费节点。
第五条 案件承办法官再确认案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后,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由纪检审核签章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案管平台操作结案结点前,应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交指挥中心办公室,由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案件各结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在案管平台报结。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院应该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并将查询结果通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查询有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执行法院认为财产价值较小并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可以暂不恢复执行。
第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情况记入笔录,并进行核查,同时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黑龙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不属实的,应当将核查材料入卷备查。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进行核查,同时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黑龙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不属实的,应当将核查材料入卷备查。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的,应当恢复执行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第十条 根据《全省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条件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予以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省法院每月对录入信息库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将根据((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情况月通报制度(试行)》对执行法院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范属内部操作规范,全省各级法院不得作为办案依据或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第十四条 本规范与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