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推动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规范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平台利用效率,结合全市两级法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督办平台)是最高法院建设的推动全国四级法院执行业务开展协调与管理的重要管理平台。大庆两级法院依托平台提供的执行督办、请求事项、语音指挥等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沟通与协作,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 大庆两级法院督办平台应配备管理员一名,负责督办事项的接收、报送、转办和回复等工作。督办平台管理员应熟练掌握各项系统操作,确保及时、有效、准确地处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督办平台管理员应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管理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更换督办平台管理员的,应重新备案。
第四条 督办平台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系统登录的账号和密码,避免因遗忘、泄露等情况导致督办平台无法操作或被他人擅自操作。
第五条 督办平台管理员每个工作日早8:30在值班巡检处进行签到,并于至少前一个工作日上传值班人员信息,值班信息包括值班人员名称、日期、联系方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平台管理员负责本院值班巡检签到和监督辖区十个基层法院签到情况。
第六条 全市两级法院督办平台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应登陆督办平台并保持全天在线,确保在1小时内接收信息。
第七条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两级法院督办平台管理员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可以采取查看值班签到情况、拨打预留电话、指挥中心指挥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八条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重点督办流程重要节点、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本案件是否合格等事项。
第九条 督办平台管理员在接收上级法院的交办事项或下级法院的请求事项后,应对事项进行登记并报送相关领导,确保事项办理全程留痕。
第十条 相关领导将交办事项批转承办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由督办平台管理员通过督办平台反馈办理情况。如需继续转办的,承办部门应提出转办意见,交由督办平台管理员进行平台操作。
第十一条 全市两级法院收到督办事项后,应及时按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通过督办平台反馈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未按要求办理的,应及时通过督办平台进行催办或退回。
第十二条 大庆两级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及省法院的要求办理各类事项,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将对督办平台中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三条 因违反本规定致使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及时限办理的,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相关法院及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