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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00元“诚信罚单”!大同区法院依法打击提供虚假证据行为

发布时间:2018-07-09 10:53:40



编者按


近日,大同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张某予以罚款处罚,并依法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彰显了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的住所地均不在大同区,原告张某提供了用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大同区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承办法官高玮在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进行了依法核实。通过调查,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某表示其并未将房屋对外出租,也不认识张某。高玮法官立即通知张某到庭接受询问,张某当即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表示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出具了书面悔过书。张某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大同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现张某已将罚款缴纳。


高玮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按照举证规则如实举证,提供虚假证据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并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刘鸿鹏    

文章出处:大同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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