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精神,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如期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目标,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第一条 全市两级法院以抓好执行方法创新、抓好执行案件监管、抓好执行行为规范、抓好失信行为惩戒、抓好执行队伍建设,推进执行警务化、团队化、一体化改革为举措,至2018年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实现“四个基本”的总体工作目标。
“四个基本”是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第二条 全市两级法院到2018年年底力争实现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不低于50%、个案的执行到位率不低于40%,执行案件执限内结案率达到10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合规率达到100%,使长期以来社会反响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
第三条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重点是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案件。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重在规范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衔接程序,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理标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格做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和后续要求。
第五条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从大庆市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出发。
第六条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坚持统筹协调部署和分步骤有序实施相结合,全市两级法院分四个阶段推进工作。
(一)积案清理阶段(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依法、规范、高效办理新收执行案件的同时,完成2016年以前超期未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的标准:全部案件实现查控措施到位、强制措施到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行完毕。同时,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完备的执行工作机制。
(二)全力推进阶段(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提高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为目标,全市两级法院实现实际执结率达到45%,个案的执行到位率达到35%,执限内结案率达到10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合规率达到100%。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全市两级法院力争实现实际执结率不低于50%,个案的执行到位率不低于40%,执限内结案率达到10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合规率达到100%。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参与单位对执行工作进行整体评价,并发布评估验收结果。力争全市两级法院均一次性通过评估验收。
第七条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坚持整体推进和鼓励先行先试相结合,分批次推进全市两级法院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让胡路区法院、林甸县法院、杜蒙县法院为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示范院,在提前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后,经中院检查验收并同意提前转入下一阶段;在全部完成第六条前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后,经中院检查验收合格,提前接受第三方整体评估验收,提前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建立执行宣传的长效工作机制,分阶段落实好上级法院部署的执行宣传工作任务。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通过在国内、省内主流媒体、新媒体、法院自媒体发布报道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进展情况,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九条 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配强配足执行人员,加强执行警务保障,加强执行装备配备,设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二、加强组织保障
第十条 始终坚持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纳入党委工作的“大盘子”,纳入党委政法委重要督办事项,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统领、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监督。及时主动汇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通过地方立法或出台决定的方式解决执行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主动接受人民政协及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向政协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走近法官,参与见证执行,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改进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 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定期向政府通报本辖区范围内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特别是定期向政府通报与公安、不动产等职能部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需要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完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工作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第十五条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关切。
第十六条 两级法院党组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把执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系统工程、实践工程、长效工程。党组书记、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实效。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 中院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级领导任副组长。中院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行局。党组成员、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为办公室主任,执行局局长为副主任。日常执行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基层法院应参照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坚持执行工作联系点制度,建立领导包案和周通报、旬约谈、月总结制度,发挥分管院长、执行局局长和庭长的作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推进落实和重点案件督办。对工作不力的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包括一把手,不换思想就换人、不换作风就换人、不见成效就换人。
第十九条 抓好数字化管理、指标化考核。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提高实际执结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权重,把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数和实际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作为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扩展和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和案管中心作用,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加强执行系统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使执行指挥中心成为对下管理的指挥枢纽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指挥部,负责“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谋划、部署、指挥、推进、监督、评估、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加快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实行执行干警分类管理,完善符合执行规律的司法责任制。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尝试各种方式保障警务力量,积极探索“执行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的团队化执行模式。
三、规范执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大庆市法院关于落实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补齐短板。进一步健全实施类案件执行操作规范,明确执行标准和执行权力运行边界,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戴使用执行单兵指挥仪、执法记录仪,完整真实记录现场执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完善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审判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严格适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规范报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 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录入、审核力度,确保录入质量,做到应录尽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对于已经履行了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从名单库中屏蔽。
第二十七条 全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财产,需线下查控财产的,及时查控。做到逐案查控、立体查控、精准查控。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贯彻落实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推行网络司法评估新模式。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确保执行案款暂存与发放更便捷、更透明、更安全。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接收、办理委托事项,并书面向委托法院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约谈当事人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定并及时上网公开。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及时纳入信息库实行单独、动态管理并定期筛查。抓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财产续封、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等程序权利的保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及时恢复执行。
四、强化信息应用
第三十二条 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远程指挥监控系统、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执行管理、监督督办、案件办理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执行效率,缩短办案周期。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控的要求,切实加强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全面推进网上办案,切实做到执行案件节点信息录入全面、准确、及时。
第三十四条 积极拓展、挖掘网络执行查控广度和深度,协调已联网的金融机构实现即时线上冻结、扣划功能。加快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接,把查控范围拓展到被执行人持有的金融理财、保险理财等产品。提高查控信息反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网络查控系统开发和应用,推进“点对点”系统建设,争取与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搭建查控专线,尽快建立区域性的人身、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全力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 加强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财产查控信息、主要流程节点信息告知率要达到100%。充分利用法院“一网两微”等媒介,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的执行公开平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执行公开促规范,倒逼执行人员提高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完善执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合理配置,设立执行裁判庭,通过改革执行体制,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相应的执行程序,规范完善由简到繁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依法快速执行简单案件,严格规范执行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执。
第三十九条 实行执行案件分段集约财产查控。成立快速执行团队,负责集中办理全部案件的财产查控以及简易快执案件的执行工作。
第四十条 拓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渠道。完善与公安、不动产、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地方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推行司法审计、悬赏举报、律师调查等财产调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完善立审执有效衔接机制。建立、健全立审执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问题解决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强化立案不忘审判、审判不忘执行的法院工作“一盘棋”意识,坚持以保全促执行、以调解促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强化“执转破”问题研究。建立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加强对执转破案件的清理力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
第四十三条 充分发挥中院统管职能。针对执行案件分布不平衡的现状,根据实际分片划区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开展协同执行、集中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持之不懈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执行活动。将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推进方式,营造声威、气势,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第四十五条 继续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人性化执行。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执行强制措施,打好组合拳。要因案施策、因事施策、因人施策,不断向被执行人及社会各界释放法院和执行人员既严格执法,又善意负责的正面信息,既增力度也加温度,以争得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尽最大可能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第四十六条 完善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完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大依法制裁力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反干扰执行长效机制。完善违反法定程序干扰、过问案件执行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十八条 加大信用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
第四十九条 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妨碍或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持公诉和自诉并进原则,实现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与威慑。
六、严格队伍管理
第五十条 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以科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执行人员职责分工为基础,以有效的执行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第五十一条 加强执行力量配备。按照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的通知》的要求,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5%。
加强执行装备配备,执行单兵指挥仪人手一部,车载配备满足执行工作需要,保障必要的通讯、网络流量费用。
第五十二条 实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保障执行员额法官比例不低于其他业务庭,对执行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在准入、待遇、晋升及考核等方面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制定《执行人员岗位职责规定》。明确执行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等执行人员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十四条 实行执行长(执行法官)负责制。建立执行实施队伍“执行长+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执行裁决队伍“执行长+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团队化模式。
第五十五条 加强执行警务人员配置。将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和警务保障工作。派驻司法警察的警政、警训、警衔管理由法警支(大)队负责,日常工作管理、考勤、考核由执行局负责。
第五十六条 强化教育培训。发挥微信课堂、庆法讲堂的作用,采取集中面授、岗位练兵、案例剖析、座谈研讨等形式,不断增强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提高执行干警信息化应用、法律适用、突发事件应对、做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完善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履职保护和职业保障机制。依法从严惩处干扰阻碍执行、侵扰伤害执行法官的行为,切实维护执行干警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督查问效。建立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执行工作监督体系,对执行失范问题严格问责、严肃查处,以铁的手腕促进执行工作作风根本转变。
第五十九条 中院将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专项考评,并作为年终考评最重要的考核项目。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依据,同时作为检验基层法院执行局长、中院执行部门负责人能否胜任“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职责要求及调整岗位甚至任免的依据。
第六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