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开展的“雷霆行动”中,红岗区法院执行干警连日多地奔波,坚持不懈调解,成功执结一件长达16年的积案。
1998年7月,林某与肇州县某药店约定,由其出资进货,药店按比例给其提成。后林某两次出资为药店进货,药店已偿还林某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及利息31312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林某诉至法院,经肇州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确认由药店在2001年5月30日前给付林某31312元。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日期过后药店仍拒不履行,无奈之下,林某于2001年4月向肇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种种原因,欠款始终未能到位。2002年,经市法院指定,本案由肇州县法院交叉至红岗区法院执行。经执行干警调解,林某与药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领取债权凭证,如药店拒不履行协议,林某可恢复调解书的执行。
直至2018年2月,被执行人依然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林某便以药店拒不履行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红岗区法院依法受理,交由杨连松法官办理。杨连松法官收到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本案当年的执行经过,由于时间较为久远,获得的有价值的线索有限,杨连松法官当即决定去肇州县寻找药店的工商档案及法定代表人刘某。
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肇州县某药店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4年5月,注册资金为31万元,无固定资产信息,经过几次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已由刘某变更为高某。
经过多方寻找,杨连松法官最后成功找到该药店,依法向法定代表人高某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高某称药店是她从别人手中购买的,药店的房屋一直是租赁的,只是用药店的资质,也不是她自己欠的钱,拒绝还款。杨连松法官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并逐一解答了高某的疑问。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沟通,高某同意了偿还欠款,但要求到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希望其放弃部分利息。
在法院的召集下,林某与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其丈夫李某来到法院。经过法官近三个小时的调解,林某同意药店给付本金及利息53000元即可,但是李某仅同意给付50000元,双方一直对和解数额僵持不下。执行局长孙靖松了解情况后耐心细致的做林某的工作,希望双方再认真协商,争取将案件一次性解决。林某被干警的敬业和耐心打动,最终同意药店一次性给付50000元。后李某将50000元全部给付林某,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