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格执行好该规定,切实解决全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严格规范全市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现通知如下:
一、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包含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理原因、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实结果等内容;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邀请本院纪检部门派监察人员人监督约谈过程,并将上述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约谈人、申请执行人和纪检监察人员要在约谈笔录上签字。
二、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报执行局局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请执行局局长、分管院长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行案件卷宗;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原本;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笔录;
(四)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单;
(五)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
(六)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书;
(七)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笔录。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等内容。
裁定主文中还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五、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原执行依据副本;
(三)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补正后重新申请。
六、申请恢复执行案件,一律由执行部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立案部门予以立案。需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执行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
七、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应当建立台帐管理;案件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并将恢复执行的情况统一纳入终结执行台帐管理。
八、执行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