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陈某向李某借款141万余元用于建设粮仓,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后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陈某诉至萨尔图区法院。经依法审理,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41万余元。
后陈某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起初,被执行人陈某比较配合工作,来到法院并做出了还款计划,但后期他并未按计划还钱,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进行拘传。在询问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承诺还款,并提出可以由其朋友王某为其提供担保,王某任职于吉林省某县机关,具有正式工作。
2018年3月,被执行人陈某突然中止还款,且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对担保人王某的工作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手续,并依法对其工资卡进行了冻结。发现工资卡被冻结后,王某起初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多次与执行干警联系,要求暂缓对他的执行行为。执行干警耐心向王某释法明理,详细向其解释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相应担保义务。
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王某的态度有所转变。最终,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取得了联系,陈某于2018年5月21日偿还了全部剩余款项。执行干警立即赶赴吉林省解除了对王某工资卡的冻结,本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