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辛丰雪
一、观察视角不同,追求结果相同。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其人员身份及知识结构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因此,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更有利于一些特殊专业类型案件事实的查清,便于一些案件判决逻辑关系的梳理和判决,做出更接近事实的公正判决。如,在审理一件房产继承纠纷的案件中,后妻与前妻的子女份额的分配,就与前妻与其夫购房时产权单位的分房政策有关。由于陪审员具有企业分房的一些经历,了解1987年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一些政策,提出了相关的合议主张。使后妻与前妻子女析产的结果也就更加公平。因此,充分利用与法官不同的专业视角,更有利于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使当事人依法服判,收到了相应的效果。
二、专业素养不同,审判目的相同。陪审员与法官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陪审员大多是非法学专业出身,没有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而法官则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体现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对应当应用的法律理解不深,把握不准。但审判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适用法律,这一点二者的目的是相同的。如,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隔多年,当事人对工龄认定有异议,对工资确定方法有异议。我根据国有企业工作的经历,提出了案件处理思路,得到了审判长的认可。因此,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发挥社会阅历特长,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与法官形成专业互补,追求客观公正的审判,达到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是陪审员应当追求的目标。
三、审判身份不同,合议地位相同。人民陪审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承担着不同的岗位工作,是社会的普通公司。在法庭上,是具有审判资格的一员,承担着与参审法官同样的职责。如,在处理一起民间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我根据案件的庭审情况,与主审法官充分交流,取得了共识,合议后作出了符合案件事实的裁决。因此,人民陪审员应当运用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忠实地履行审判职责,与参审法官一道,准确分析案情,依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公正适用法律,刑事案件要不枉不纵,民商案件要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参与审判的“同”与“不同”,是司法审判中体现出的一种客观现象,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的审判职能是主要方面,不同的方面是对法律审判工作的有益补充。人民陪审员要在审判工作中发挥自已的专业优势,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确保审判职能作用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