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起 常小兵、褚松军集资诈骗案
常小兵,男,41岁,原大庆市金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新安县人。
褚松军,男,35岁,原系大庆市金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河南省新安县人。
常小兵于2014年7月8日注册成立大庆金宫玉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褚松军负责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在未取得银监会金融许可证、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在大庆电视台、公交车、长寿养生报上发布广告,在大庆晚报夹带宣传单,在阳光商都、香榭丽购物广场、铁人广场等地发布传单,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向广西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宫钰行珠宝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投资为名,以获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269名被害人投资36 159 570元,造成损失24 132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小兵、褚松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大庆金宫玉公司是发改委审批、黑龙江省政府批准、省工商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的省级资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采取印发传单、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虚假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认定常小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褚松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