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起 于立集资诈骗案
于立,女,48岁,原系大庆鼎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至11月,于立隐瞒其经营的鼎泰集团严重亏损,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债务的事实,以公司经营困难需要员工借款度过难关为理由向员工非法集资,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支付30%的利息。于立通过此方式非法集资243万元,集资款项被其用来偿还个人欠款及公司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立隐瞒公司因严重亏损无法正常经营的真相,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于立构成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