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起 卢慈行、卢盼强集资诈骗,李胜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卢慈行,男,35岁,原系大庆金鼎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河南省伊川县人。
卢盼强,男,32岁,原系大庆金鼎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河南省伊川县人。
李胜乐,男,23岁,原系大庆金鼎圆公司出纳,河南省嵩县人。
2014年9月,卢盼强按照卢慈行的指示在大庆市注册成立金鼎圆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金鼎园公司为担保人,假借向广西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新疆金宫玉殿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为名,以月利息1%到1.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指使业务人员在东安商场定点发传单,在《都市导航报》《大庆晚报》夹带宣传单、发布广告、发放宣传挂历、纸杯、纸抽、购物袋,举办推介晚宴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100余人投资,造成损失9 366 043元。李胜乐任金鼎圆公司出纳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 585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慈行、卢盼强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本市报刊刊登广告、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加大虚假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宣传声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李胜乐违反国家规定,为卢慈行、卢盼强提供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卢慈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卢盼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胜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