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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2015年以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十起典型案例(八)

发布时间:2018-05-28 09:23:25


    第八起 申德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申德忠,男,32岁,无职业,河南省洛阳市人。

    2015年5月至6月,申德忠在明知大庆市聚和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获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财务总监身份对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管理,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的理财项目,以年14.6%到18%的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签订《投资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40余人投资额3 277 000元,损失金额3 233 5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德忠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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