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起 李党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党伟,男,36岁,原系大庆市盛祥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洛阳市人。
2014年7月,李党伟成立大庆市盛祥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招募业务员,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进行宣传,承诺投资还本并获得高额利息,吸收投资1 010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党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党伟非法吸收存款的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各集资人,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认定李党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