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陈某将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字样的锦旗送到龙凤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东风法官手中,并激动地说:“感谢你们为当事人着想,帮我们减少了不少麻烦!”
陈某与付某于2016年签订合同,合伙承包某建设工程的施工。后二人签订转让协议,陈某将自己所占份额全部转让给付某,由付某一次性支付其全部转让费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付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分多次零散给付陈某转让费,但剩余4万余元始终未给付。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的陈某决定诉诸法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陈某了解到付某住在龙凤区,于是,他从密山市驾车来到龙凤区法院进行诉讼。但陈某在起诉书中仅主张付某在龙凤区居住,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龙凤区是付某的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因此无法确定龙凤区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了解情况后,考虑陈某居住地较远、收集证据材料难度大,为减轻其诉讼负担,韩东风庭长第一时间通过陈某提供的电话联系到付某,并核实其居住情况。付某本人承认自己已经在龙凤区居住七、八年时间,龙凤区确是其经常居住地。
在确认了管辖权后,韩东风庭长立即尝试在电话中对该案进行调解。他耐心细致地对付某进行劝导,使其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还款责任。但付某仍拒绝支付剩余4万余元转让费。于是,立案庭当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