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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中院调研发现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存在恶意诉讼非法放贷讨债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24 10:05:19


    去年以来,大庆中院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及处理当事人上访发现,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涉嫌恶意诉讼、非法放贷讨债问题,遂成立调研组,对高新区、萨尔图、让胡路、龙凤、红岗、肇州、肇源等7个基层法院2015年以来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专题调研,期间调阅卷宗2000余件,形成阅卷笔录1400余份,约谈当事人并形成谈话材料20余份,发现涉嫌恶意诉讼1279件,涉嫌“套路贷”、非法放贷讨债67人。主要存在四类问题:

    一是“套路贷”问题。主要表现为:物色借款人套路化,放贷人通过中间人介绍、发放小广告、同业放贷人引荐等方式,对智商低下、性格孤僻、判断能力较差、法律常识缺失、无诉讼经历的特定人,经过“面试”“验资”“培训”特定环节,纳入借款人范围。虚构借款凭证套路化,80%以上形成事先打印、虚增借款金额、提前借款时间的格式化借据,并在借据上虚设共同借款人、协议选择固定法院管辖。起诉应诉套路化,对借款人谎称到法院办理快速借款,诉前进行“特殊培训”,诉中“默契配合”放弃举证、答辩期限,对借贷事实不提出任何异议,并尽量申请法院以速裁程序调解。讨债方式套路化,收到法院裁决书、调解书后,或通过执行程序冻结、查封借款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依裁决书、调解书滋扰、强迫、威胁借款人还款,攫取远高于借款金额数倍的非法利益,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组织形式套路化,大多形成有组织者、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的团伙,在物色借贷对象、形成虚假借贷证据、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暴力讨债等方面职责分明。

    二是非法放贷讨债问题。主要表现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被害人反映未收到借款但出具了欠条,并于应诉时形成调解书。“虚增债务”,借款人因急于用钱或受威胁,在非法放贷人提供的格式化借据及欠条上,填写远远高于实际借款的金额,将高额利息隐藏于本金之中。“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放贷人为证明已履行交付义务,放款时将借款汇入借款人银行卡,再要求借款人立即取出并返还大部分现金,通过银行流水人为制造借款人收到全部借款的假象。“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债”,放贷人多采取威逼、恐吓、哄骗、骚扰等诸多威胁手段,使借款人被迫偿还高于原始借款本息数倍的“欠款”。

    三是恶意、虚假诉讼问题。主要表现为:捏造虚假借款事实,涉嫌恶意、虚假诉讼的1279件案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提交虚假借款证据、与实际借款不符的问题。形成虚假诉讼合意,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先调解、再借款,诉讼中对借款事实、借款金额、交付借款等情况虽意见高度一致,但往往基于起诉前放贷人对借款人进行应对诉讼均予认可、否则无法顺利贷款的特殊“培训”。虚构名义借款人,除虚构共同借款人外,还存在虚构名义借款人充当案件原告的情况,真正出借人并未到法院实际主张权利。

    四是案件审查不严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出借人是否履行交付借款义务审查不严,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对原告提供格式化借据的真伪、对出借人对借款事实能否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等方面审查不严。对不符合常理和客观规律的调解意见和调解协议审查不严,对经“特殊培训”发表意见高度一致的恶意、虚假诉讼缺乏防范意识。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能力审查不严,对智力低下借款人的应诉未严格审查其诉讼能力。还有的未严格遵循送达、开庭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化调查程序。流水线式作业、批量化“生产”案件,很多当事人反映多则小半天少则十几分钟即完成诉讼,只是签了送达回证、庭审笔录、调解协议之类的文书;调解书普遍没有送达,直到执行程序或当事人申诉时才从档案室调出调解书。

    针对上述问题,拟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加强案件事实审查,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严格证据标准,切实解决对借贷主体、借款协议、履行义务真实性审查不严等突出问题。二是加强犯罪线索移送,对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套路贷”、非法放贷讨债犯罪线索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从重从快打击。三是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开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专项研发,加大指导力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对当事人上访激烈,可能存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加大案件复查力度,依法提起再审。四是加强司法协调联动,加大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和司法互动力度,形成打击相关黑恶势力犯罪的合力。

责任编辑: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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