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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深改办推广让胡路区法院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经验

发布时间:2018-05-21 15:08:49




编者按


让胡路区法院自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深入探索人民陪审员管理方式,成立了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工作管理模式,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提升了参审效果。近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刊发文章,推广让胡路区法院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经验。




一、完善制度建设,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化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以强化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制定了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管理规定、人民陪审员辞退制度等制度和管理办法45项,覆盖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力提升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设立了“311”管理工程,建好人民陪审员普通库、专家库、应急库“三个库”;抓好点对点监控;做好背靠背考评。构建了“4225”管理体系,开好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和各庭科室长会议、法官和书记员座谈会、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总结表彰会“四个会”;办好新任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学习班“两个班”;管好人民陪审员QQ工作群和人民陪审员微信工作群“两个群”;抓好监控点、考评点、交流点、工作点、生活点“五个点”。二是完善参审制度,建立权利保障机制。为了提高案件参审效率,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编制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流程图”,将参审的每个阶段注明节点、标明权利义务,明确保障人民陪审员权利行使的“特权”:“一票提请权”,人民陪审员不同意主审法官意见的,可将该案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三项拒绝签字权”,审判长无故阻止人民陪审员发问的、审判长未当庭组织合议的、合议笔录与人民陪审员意见不符或未保障优先发言的,人民陪审员有权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三是完善保障制度,建立履职保障机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审费用申报和发放管理办法,并积极协调区财政单独列支,全额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经费的发放。


二、强化制度管理,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实效性


一是做好“点”“评”,规范参审行为。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庭审情况进行点对点监控,发现的问题,记录在对人民陪审员“点对点”监控记录本上,以电话提示、当面约谈、诫勉谈话、建议罢免等方式进行处罚。庭审后组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背对背”双向评分。二是抓好“两群”,延伸管理触角。将“人民陪审员QQ工作群”和“人民陪审员微信工作群”,作为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的“传声筒”“曝光台”,及时发布工作通知、培训指南、案例选编、司法政策等,方便人民陪审员随时学习、互动交流,也作为定期通报不遵守管理制度、参审行为不规范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平台。三是把好“三关”,落实参审权利。把好庭前阅卷关,保证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开庭3日前阅卷,无法阅卷的,在开庭7日前告知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并尝试采取了电子卷宗网上阅卷的方法;把好庭审合议关,人民陪审员出庭前必须列出庭审发问提纲,积极履行庭审发问职责;把好事后考核关,以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交回的背靠背考评表,作为业绩考核、结案归档的必要手续,也作为给人民陪审员发放参审费用的主要依据。主审法官未按制度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参审费用。


 三、注重制度监管,形成人民陪审员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做好事前警示,前移监督关口。人民陪审员上岗前要进行分批集中谈话,与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签订《人民陪审员履职承诺书》,并进行履职宣誓,激发其职业自豪感和责任感。二是重视事中提醒,健全纠错机制。政工科和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通过电话、走访、谈话等方式,结合收到的其它反馈信息,及时提醒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职用权。三是严格事后奖惩,发挥监督实效。严格执行奖惩制度。突出“奖”。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审判业务庭,发布院长嘉奖令、表彰通报予以褒奖;对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授予“优秀人民陪审员”荣誉称号,两年来共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59人次。落实“惩”。对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违反制度规定的,给予相应惩戒。2015年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戒勉谈话、提出警告23人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职27人,对主审法官进行谈话或警告13人次。2017年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对65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予以免职。


责任编辑: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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