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司法公开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法律法规

 

大同区法院:“四个结合”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8-04-09 09:23:53


近日,被害人张某的亲属专门来到大同区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副院长张丹手中,感谢刑事审判庭对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所做的大量工作。


案件经过

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驾驶货车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对自己犯罪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损失深表悔意,为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张丹副院长组织刑庭精干力量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为了有效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刑庭干警多次往返死者生前所在村屯及辖区派出所取证,程序严谨,依据客观,工作得到了死者亲属的高度认可。根据被告人刘某提供的雇主具体信息,干警依法向原告方进行释明有追加被告的权利。一系列有效的工作为调解协议达成做出了良好铺垫。通过详细向双方宣传解释法律相关规定,辨法析理,干警的工作取得了双方理解信任。最终,被告人刘某及雇主张某当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军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


近年来,大同区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不断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坚持法官主导和争取外力配合相结合。该院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情理融合,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劝导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有效借助当事人亲属、村屯领导、辩护人等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参与调解,努力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坚持保护受害人权益与兼顾被告人赔偿能力相结合。在做调解工作时,一方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初步估算赔偿数额并作为调解工作的参考,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坚决反对受害人的漫天要价行为,兼顾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使被告人能够接受,调解协议能够履行。三是坚持当庭履行与分期履行相结合。为防止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人拒不履行而使受害人权利得不到保障,致使案结事不了,该院积极争取被告人或其家属当庭履行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并主动追踪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赔偿责任,保证案结事了。四是坚持民事部分的调解与刑事部分的审判相结合。在刑事审判中,对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认罪、不悔罪的被告人,则依法从严惩处,打击其嚣张气焰。

责任编辑:刘鸿鹏    

文章出处:大同区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5142980 位访客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大道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