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以其高效、快捷的优点而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邮寄送达的效果并不理想,大同区法院对近年邮寄送达的案件调查统计发现,邮寄送达的不能到位率竟然高达25%,这不仅直接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也使司法资源遭到极大的浪费。邮寄送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大同区法院党组的重视,并决定下大力气认真加以解决,确保邮寄送达工作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
1月15日,大同区法院与大同区邮政局联合召开邮寄送达工作推进会,邮政局各乡屯、片区投递员参加。会议上,大同区法院副院长于文霞作发言,大同区法院专职审委孙海源主讲。
孙海源法官指出了我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收不规范。主要包括:没有在规定位置签字、没有注明签收人身份证号码、签收人签字模糊不清、没有注明邮件收到日期、代收人没有注明与受送达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无投递员签名等。二是没有权限的代收人代为签收,甚至有同案其他当事人签收,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认受送达人是否收到了本院法律文书。三是退回邮件解释不明确,回执返还不及时。四是EMS网络查询的送达信息与实际回执信息有偏差。围绕四类问题,孙海源法官提出了相应针对性建议。
随后,各乡屯、片区投递员踊跃提出在邮寄送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于院长一一耐心解答。
于文霞副院长提出,大同区法院将加大力度做好与邮政部门的衔接工作。由专职人员与邮政部门进行衔接,统一负责全院或某一庭室需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的登记查收和邮寄工作。邮件寄出后由其与邮政部门及时沟通,对文书的送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充分发挥能动性,改变以往被动等候邮局回复的局面。与此同时,邮政部门在将法律文书送达后或遇到困难时也可向法院专职人员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大同区邮政局局长孙立斌表示,邮政部门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工作人员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明确其送达司法文书的重要性和法院专递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对受送达人利益的重大影响,提高工作责任心,强化其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使法院专递送达能够高效、准确、快捷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