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被告人童某甲冒用其弟弟童某丙的身份注册成某益某公司。2013年10月起,童某甲和被告人列永同以投资泓益某公司的银行卡收单、某POS机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结算业务可以获得高息收益,向被害人何某壬、某马某乙、某黄某乙等人非法集资。期间,童某甲指使他人伪造大量的POS机签购单,由列永同将伪造的POS机签购单通过手机微信发给被害人,虚构每日存在巨额资金结算量的假象,以不断收取被害人的投资款。童某甲、某列永同收取上述被害人巨某后,除大部分用于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款项自行支配。其中,造成被害人何某壬损失369.6727万元;收取被害人马某乙923.44万元,返还190.5382万元,造成损失732.9018万元;收取被害人黄某乙551.745万元,返还63万元,造成损失488.745万元。
2014年2月起,被告人童某甲、某列永同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泓益某公司经营POS机结算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某承诺高息回报为由,通过被害人吴某丁向李某乙等10人非法集资巨某后,除大部分用于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款项自行支配,造成损失246.5502万元。期间,童某甲还以泓益某公司扩大业务需要资金、某承诺高息回报为由,向被害人尚某乙、某李某丙、某黄某丙非法集资款项后,大部分用于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款项自行支配。其中,收取被害人尚某乙20万元,返还4.1万元,造成损失15.9万元;收取被害人李某丙18万元,造成损失18万元;收取被害人黄某丙20万元,造成损失20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童某甲再次冒用其弟弟童某丙的身份注册成立正汇公司。2014年10月至12月间,童某甲以正汇公司销售POS机和开发第三方支付业务急需资金、某承诺高息回报为由,通过被害人钟某乙向朱某乙等24人非法集资巨某422.4514万元,除大部分用于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款项自行支配;至案发前返还16.875万元,造成损失405.5764万元。
2016年12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童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列永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