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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8-05-22 16:44:51


 20133月,犯罪嫌疑人钟某钦(在逃)预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P2P)非法集资,为此成立了深圳市网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赢××公司)。为逃避自身责任,钟某钦通过其亲属王某佳找到被告人龙某国,以龙某国的名义注册网赢××公司,并由龙某国挂名法定代表人,为此,钟某钦通过王某佳每月支付龙某国人民币5000元报酬(后期有所提高)。此外,钟某钦以其侄子被告人钟杰和龙某国作为网赢××公司股东,钟杰占股90%,龙某国占股10%,钟某钦为实际控制人。同时,钟某钦聘请了具有网络借贷经验的被告人伍水军帮其搭建网络借贷平台,负责平台的正常运作。20133月,网赢××公司开始运行,并于4月开始吸纳被害人资金,在5月下旬召开公司开业庆典,钟某钦、龙某国、钟杰等人均参加。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伍水军作为网赢××公司的技术总监,除负责网赢××公司的标的审核外,还在QQ群中与被害人沟通,夸大网赢××公司及相关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蛊惑被害人进行投资。5月下旬,伍水军离开网赢××公司并收取了钟某钦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60万元。此后,被告人钟杰进入网赢××公司接替伍水军的工作并担任网赢××公司总经理。

 网赢××公司在其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标的,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宣传,用20%左右的高额利息和1-4%的奖励吸引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到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网赢××公司账户。被害人通过借贷平台支付给网赢××公司的资金大多被钟某钦个人使用,借贷平台上的担保公司华×通公司、华×天公司、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钟某钦,上述担保公司并无偿还投资人借款的能力。20138月,网赢××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拒绝返还被害人已经到期的本金和利息。经审计,投资网赢××借贷平台的人员共有2153人,其中1129人盈利,15人持平,1009人亏损,亏损金额为人民币166518043.11元。

 投资人在无法受偿投资款后纷纷向网赢××公司提出还款要求,钟某钦在已无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一方面安排钟杰、郁某勇等人接待投资者并继续蛊惑投资者,一方面以龙某国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一些分期还款承诺书。但终因无资金为继致网赢××公司倒闭,钟某钦畏罪潜逃。

   2015年8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伍水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钟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龙某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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