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苏瑞松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云南江鸟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江鸟鸿公司)。2013年3月,苏瑞松在上海注册成立了江鸟鸿上海分公司,以虚构的云南江鸟鸿公司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被告人唐华有等人受聘担任江鸟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后,通过在公共场所散发资料、让他人相互介绍等方式,帮助宣传投资云南江鸟鸿公司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可获得22%至24%的年息,以此招揽社会公众投资,同时将招揽的客户带至财务处交纳集资款,由财务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收取集资款、发放年息等。后唐华有升任为业务经理,负责管理部分业务员。期间,唐华有还参与苏瑞松等人组织部分客户参加的“农家乐”旅游、参观所谓云南江鸟鸿公司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等活动,继续宣传公司的投资项目,以此吸引更多社会公众投资。经查,被告人唐华有参与江鸟鸿上海分公司向60余人募集资金共计430余万元,实际造成他人损失共计390余万元。
2015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唐华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