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君单独或先后伙同犯罪嫌疑人樊英等人以青岛福元运通公司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资金等业务的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及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广告及口头宣传等途径,以月息3.5%等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尹某等24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5.2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被告人樊英先后介绍徐某等32人集资1.08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991.68万余元,樊英从中赚取息差人民币3633.2万余元。
2016年2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